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08號原 告 陳意武(即陳盛日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人 陳美娘(即陳盛日之繼承人) 原 告 陳正雄(即陳盛日之繼承人) 陳宇峰(即陳盛日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林耀泉律師被 告 葉正慶(原姓名:葉正土) 高媖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複 代理 人 蕭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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