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08號
PCDV,106,訴,2408,201806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08號
原   告 陳意武(即陳盛日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
人     陳美娘(即陳盛日之繼承人)  
原   告 陳正雄(即陳盛日之繼承人)  
      陳宇峰(即陳盛日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林耀泉律師
被   告 葉正慶(原姓名:葉正土)
      高媖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