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69號
PCDV,106,訴,1969,2018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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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9號
上 訴 人 佳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芬
被上訴人  弘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69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1萬7,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1,730
元,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 萬6,427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1,500 元,合計1 萬3,23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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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