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上 訴 人 古仲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芬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分別
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
拾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肆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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