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94號
PCDV,106,建,194,20180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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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被上訴人  張新哲
○ ○○        號(3樓)
被上訴人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上訴人  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
即 原告
被上訴人  禹埕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祐綸
被上訴人  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
即 原告
被上訴人  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信章
被上訴人  力恊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歐窓輝
被上訴人  禾悅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大星
被上訴人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柯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康銓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 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然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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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禹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