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138號
PCDV,106,司聲,1138,2018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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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靖韋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林順揚 
相 對 人 永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萌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林順揚」,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順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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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靖韋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