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6年度,28號
PCDV,106,司家聲,28,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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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楊育斌
兼法定代理 楊智順

相 對 人 陳誼瑄(原名:陳燕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誼瑄(原名:陳燕華)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 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 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 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682 號裁定確定,並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相對人 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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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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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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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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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相對人陳誼瑄(原名:陳燕華)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
│為新台幣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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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