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 上訴 人 翁鴻榮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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