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4號
參 加 人 劉韶郁
代 理 人 莊馨旻律師
複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參 加 人 劉靜如
劉素芬
共 同
代 理 人 李依蓉律師
複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劉振璋與被告劉炳煌等塗銷繼承登記事件,為
輔助原告而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劉韶郁、劉靜如、劉素芬就原告劉振璋與 被告劉炳煌等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5日當庭 具狀聲請為被告為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參加人三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前開規定各繳 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