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99號
PCDV,105,訴,3299,2018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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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9號
上 訴 人 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被 上訴 人 竑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行廣
被 上訴 人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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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