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綠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叔航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上訴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25 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8,7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9,3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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