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7年度,8號
PCDM,107,重訴,8,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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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兌 
選任辯護人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證瑋
選任辯護人 林雅儒律師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兌邱證瑋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許兌邱證瑋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訊問時,許兌坦承殺人及殺人未遂犯行,邱證瑋否認 殺人及殺人未遂犯行,惟被告2 人所涉犯行,有證人羅凱成 、沈煜峰廖志熹賴沛宗等人之證述、馬偕紀念醫院診斷 證明書、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馬偕紀念醫院出院病歷 摘要、診斷證明書、傷勢情形翻拍照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 及檢察署勘驗筆錄、行動電話對話紀錄譯文及勘查記錄等在 卷可佐,及手槍、子彈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許兌邱證瑋涉 犯殺人及殺人未遂犯罪嫌疑重大,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常有 逃亡之可能,審酌被告邱證瑋否認犯行,且2 人均經通緝數 月始投案,有逃亡事實;另本件為幫派糾紛,被告2 人與其 他在押共犯對死者等人之幫派對立性嚴重,有相當理由認有 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又參酌本件為多人犯罪,被害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 甚鉅,而於同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於107 年5 月18日審 理程序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被告許兌、邱 證瑋所涉犯行、到案方式,其等仍有逃亡之虞,前開羈押原 因及必要依然存在,無以具保等手段代替之可能,被告許兌邱證瑋均應自107 年6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孫少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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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