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瑞霖
選任辯護人 陳 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3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瑞霖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驗餘淨重共計零點肆肆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及塑膠夾鍊袋伍個均沒收。 事 實
一、詹瑞霖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755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5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 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意圖供自己施用,基於持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1月17日上午6時許,在 新北市板橋區農村公園,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萬」之男子購入海洛因5 包(原淨重共0.4568公克,驗餘淨重共0.4488公克,含包裝 袋4個、塑膠夾鍊袋5個),尚未施用,即於同(17)日上午 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亞東醫院前方 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海洛因5包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更名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引用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 述,雖屬傳聞證據,因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判期日,對上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爭執,迄於言詞 辯論終結時,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265-266頁),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非法取證或證明力明
顯偏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法條規 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 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 述證據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或以科 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 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 於違法取得,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查 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等,均屬物證性質之書證,當事人 及辯護人於本院踐行準備程序及相關調查證據程序時均未 爭執證據能力,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信用性過低或違法取得之疑慮,認 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被告持有海洛因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瑞霖於警詢 、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107年度 偵字第3666號卷〔下稱偵卷〕第23、262-265頁、本院107 年度聲羈字第15號卷第46-47頁、本院卷第34、91-92、 246-250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14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3-63、89-95頁),又扣案之上 開海洛因5包經鑑定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原淨重共0.456 8公克,共取樣0.008公克鑑驗用罄,驗餘共淨重0.4488公 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2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及107年3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 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13-21 5、243頁),是被告自白持有上開海洛因,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 第一級毒品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構成同條例第4條第1項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云云,容有未洽,詳如下述。惟此屬 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減縮,本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參 考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841號判決意旨),然本院於審 理時仍曉諭當事人及辯護人就本件可能變更起訴法條改論 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進 行辯論(見本院卷第249-250頁),附此敘明。查被告前
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7551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5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起訴書記載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 字第25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11月3日執 行完畢云云,容有違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法定刑含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另有傷害、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妨害公務等多項犯罪前科(見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良,其基於供己施用之目 的而購入上開海洛因,未及施用即為警查獲,其持有海洛 因之數量尚少,兼衡被告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自陳家 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21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 基本資料欄之記載及第115頁被告戶籍資料)暨坦承持有 扣案海洛因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海洛因(驗餘共淨重0.4488公克),為被告所持有 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袋4只及塑膠夾鍊袋5個 ,均係被告所有、供盛裝上開海洛因以便攜帶並避免毒品 散逸滅失之用,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至於扣案被告所有之現金2,200元,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 罪具有關連性,詳如下述,自不得宣告沒收。
参、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被告不構成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犯意,於107年1月17日上午6時5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號亞東醫院前,由簡瑞鴻持2,200元經 由周順義(經同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轉交被告,被 告將上開海洛因5包其中1包交給簡瑞鴻,而認被告應構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已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 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 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 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 按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官評價,且證據法亦無禁止得僅 憑一個證據而為判斷之規定,然自由心證,係由於舉證、 整理及綜合各個證據後,本乎組合多種推理之作用而形成 ,單憑一個證據通常難以獲得正確之心證,故當一個證據 ,尚不足以形成正確之心證時,即應調查其他證據。尤其 證人之陳述,往往因受其觀察力之正確與否,記憶力之有 無健全,陳述能力是否良好,以及證人之性格如何等因素 之影響,而具有游移性;其在一般性之證人,已不無或言 不盡情,或故事偏袒,致所認識之事實未必與真實事實相 符,故仍須賴互補性之證據始足以形成確信心證;而在對 立性之證人(如被害人、告訴人)、目的性之證人(如刑 法或特別刑法規定得邀減免刑責優惠者)、脆弱性之證人 (如易受誘導之幼童)或特殊性之證人(如秘密證人)等 ,則因其等之陳述虛偽危險性較大,為避免嫁禍他人,除 施以具結、交互詰問、對質等預防方法外,尤應認有補強 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 依據(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判決意旨) 。
三、公訴人認為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以:㈠證人周 順義、簡瑞鴻之證言,㈡證人即在場員警蔡緯辰、蘇堃彰 之證言及職務報告暨其2人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紀錄, ㈢文聖派出所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畫面2張暨譯文,為其 主要論斷依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販賣海洛因與簡瑞鴻之犯行,辯稱:
案發當日我會去亞東醫院前面,是為了詢問他人有無工作 可以介紹給我,因我身上有毒品所以見到警察才會逃跑, 上開海洛因係供自己施用而購入,並無販賣他人之營利意 圖,警方扣案之2,200元是我自己所有,不是簡瑞鴻或周 順義交給我的,而扣案的海洛因5包,其中1包是我自己丟 到外面的,並未交給簡瑞鴻等語。經查:
1.證人簡瑞鴻於警詢時陳稱:我沒有將新臺幣交給周順義或 被告,被告也沒有將毒品海洛因(糖果包裝)交給我,我 沒有向他購買毒品,也沒有將海洛因丟棄地上,我沒有將 任何東西交給周順義等語(見偵卷第31-33頁),嗣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扣案的海洛因不是我的,我們坐在那邊聊 天,我剛走過去,警察就衝過來了,被告沒有賣毒品給我 等語(見偵卷第187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問:你是否認識周順義和被告詹瑞霖?)認識周順義,不 認識被告。(問:你與周順義是何關係?)沒有關係,我 們只是喝美沙酮的時候認識的。(問:事發當天你是否有 前往亞東醫院?)有。(問:你去那邊做什麼?)喝美沙 酮。(問:當天你有無遇到誰?)遇到周順義和詹瑞霖。 (問:你從何處走過去?被告和周順義當時在哪裡?)從 人行道,當時他們就坐在花圃旁邊。(問:當天你身上有 沒有帶錢?)沒有。(問:當你上前之後發生何事?)我 上前之後立刻後面就有警察壓制。(問:你有無看到員警 是從哪個位置走過來?)沒有。(問:被警察壓制時你是 正對或背對警察?)背對。(問:你被警察壓制之前有無 看到被告拿出什麼東西?)沒有。(問:你後來有無在地 上看到什麼東西?)沒有。(問:你當時碰到周順義和被 告的時候手上有無拿什麼東西?)沒有。(問:你有沒有 交給周順義什麼東西?)沒有。(問:你有無從被告手上 拿到任何東西?)沒有。當時警察在我的後方撲過來壓制 ,然後我抬頭,所以我第一眼沒有看到警察在什麼地方。 (問:你的意思是否案發當時警察是從你的後方,是否也 是在人行道上?)是。(問:你被壓制當下或之後有無將 任何東西丟在地上?)沒有。(問:你有無將毒品丟在地 上?)沒有。(問:〔提示107偵3666號卷第63、65頁)6 5頁是扣押物證明書,你是受執行人,在簽收人處你有寫 「拒簽」?)對。(問:63頁是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有一 項目寫毛重0.26公克海洛因1包,你也寫拒簽對不對?) 是。(問:所以當時因你認為這個東西並不是你丟下,所 以就拒簽對不對?)是。(問:當時你碰到被告及周順義 兩位,在被警方壓制前你是否已經坐下來?)我剛要坐下
來,但還沒坐下就被壓制了。(問:根據你剛剛的證詞說 當時警方是從你後面衝上來逮捕你,而且你還沒坐下來就 被逮捕,根據你上面親身體驗所做的陳述,當時你跟周順 義打招呼,衝上來逮捕你的警員在此情況下,當時你們的 相對位置,逮捕你的警員能否看到你們三人在做何事?) 因為他在我後方,我不清楚。(問:當天為何你會跑到周 順義旁邊要坐下來?)因為那時候美沙酮還沒開門,我本 來是要坐下來跟他講話,然後警方就上前壓制了。(問: 警方上前壓制你的時候,被告有何動作?)不清楚,我沒 有注意到。(問:你當時是否有一個動作要拿東西給被告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81-188頁)。準此可知,證 人簡瑞鴻自始至終均否認向被告購賣海洛因,並陳明扣案 之2,200元與其無關,其未曾交付任何金錢與周順義或被 告,亦未收受被告交付之任何物品,也不曾丟棄任何海洛 因於地上。是證人簡瑞鴻之證言,不僅不能證明被告有販 賣海洛因之犯行,反足徵被告之上開辯詞應非子虛。 2.證人周順義於警詢時陳稱:我沒有收到簡瑞鴻交付之金錢 ,也沒有將錢交給被告,我當時坐在被告旁邊跟他聊天, 也不知道簡瑞鴻有無將毒品丟棄路邊;我大概有猜到被告 在那邊賣海洛因,之前我也耳聞他一個前是在板橋聯合醫 院那邊賣,是這幾天才來亞東醫院賣,今天確實是警方看 錯了,簡瑞鴻沒有將錢交給我等語(見偵卷第38-39頁) ,又於107年1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不知道警方扣 得之海洛因為何人所有,在亞東醫院前面,周瑞鴻沒有交 付2,200元給我等語(見偵卷第193-195頁),復於本院 107年1月18日羈押訊問時陳稱:我跟被告只是點頭之交, 怎麼可能幫他賣毒,當天我只是跟簡瑞鴻在聊天,正要拿 香煙請他時,就被警察壓制,我沒有收到簡瑞鴻的錢,連 一塊錢都沒有看到,我們也不知道詹瑞霖身上有毒品,是 被警察抓到的時候才知道詹瑞霖身上有毒品跟錢等情(見 10 7院度聲押字第15號卷第7頁)。至於證人周順義於107 年3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雖記載:「(問:當天情形,警 察稱他們親眼看見簡瑞鴻拿了一疊錢交給你,你就將錢拿 給在旁的詹瑞霖,詹瑞霖就拿一小包東西塞給簡瑞鴻,有 何意見?)沒有意見。此事我沒有關係,我是坐在那邊跟 簡瑞鴻聊天。詹瑞霖是坐我左邊,簡瑞鴻坐我右邊。我聽 說是詹瑞霖在該處賣毒品,聽說詹瑞霖原本是在縣板醫院 賣,後來就到亞東醫院。當天簡瑞鴻應該是要跟詹瑞霖買 毒品,我知道他們當天是要買賣,細節我不清楚,我只是 坐著聊天。詹瑞霖有個動作拿東西給簡瑞鴻,但我沒有看
清楚是何物,跟我沒有關係,我很倒楣,他們只是剛好坐 我旁邊,我就被抓了。我根本沒有賣毒品,與我無關。」 (見偵卷第238頁),惟本院勘驗證人周順義於107年3月 5日檢察官訊問時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以:「(檢察 官問:你於107年1月17日6時50分是否在亞東醫院前為警 察查獲?)我有被抓,但我沒有賣毒品。(檢察官問:當 天情形,警察稱他們親眼看見簡瑞鴻拿了一疊錢交給你, 你就將錢拿給在旁的詹瑞霖,詹瑞霖就拿一小包東西塞給 簡瑞鴻,在場的警察全部都這樣講,有無意見?)他們後 來有說他們看錯了,我沒有意見。我就是沒有。我就是坐 在那邊聊天而已(右手有稍微指向右邊,且頭亦向右擺) 。(檢察官問:你是跟詹瑞霖在旁邊聊天而已是嗎?)不 是詹瑞霖,我跟詹瑞霖不熟,是跟簡瑞鴻在那邊聊天。( 檢察官問:我跟你說清楚,販賣毒品是很重的罪,你也知 道。)對(周順義點頭)(檢察官問:但最起碼警察現場 看到的狀況是雖然你有經手錢,但是你沒有碰毒品,警察 所述為詹瑞霖直接拿給簡瑞鴻,這是警察說的,我希望你 自己考慮一下,你說你沒有販賣,我們當然會如實記載, 但你可以考慮一下你的立場,是不是知道詹瑞霖的什麼事 情,可以老實告知。如果你願意老實說,我們當然會考量 一下卷內事證還有涉案程度來決定你這個案件的結果。你 懂我說的意思嗎?)(期間周順義有點頭數次)懂(周順 義點頭)(檢察官問:那你現在有什麼要跟我們說嗎?) (周順義猶豫數秒)我是坐在那邊跟簡瑞鴻聊天,詹瑞霖 坐我左邊,簡瑞鴻坐我右邊。簡瑞鴻要坐下的時候我就問 他要不要抽菸,我伸手要拿口袋內的菸出來的時候就被壓 制了,警察就說我在賣毒,我說我沒有,我只是來喝美沙 冬,坐在這裡聊天而已。(檢察官問:等一下,我再跟你 說一次,今天警察看到的是毒品是從詹瑞霖直接塞給簡瑞 鴻,警察是這樣說,你可能只是順便的傳一下錢,警察看 到的狀況是這樣,那卷內的證據,如果你願意把當時真實 的狀況到底是誰在賣毒品,如果你願意)周順義:他在賣 (左手指向左邊)。(檢察官問:你是說詹瑞霖有要賣毒 品是不是?)(周順義的左手一直指向左邊)他有算在賣 ,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我是有聽說他在外面有在賣,也 是賣好幾天了。(檢察官問:你有聽說詹瑞霖有在那邊賣 毒品就是了?)對。他是在板橋另外一間有在喝美沙冬的 縣板醫院,我聽說他是從縣板醫院跑到這裡來的。(檢察 官問:你是說詹瑞霖是從縣立板橋醫院才到這裡來賣的是 嗎?聽說他之前有在那邊賣是嗎,聽說是不是?)對(周
順義點頭數次)對。(檢察官問:那當天簡瑞鴻是不是要 跟詹瑞霖買毒品?)應該是。(檢察官問:所以是簡瑞鴻 要把錢給詹瑞霖嗎?)我真的沒有看到,我是知道他們要 買賣,但是我真的沒有。(檢察官問:細節不清楚就是了 ?)對。因為我真的就是莫名其妙。(檢察官問:你就是 坐在那邊聊天是不是?)對。他們做什麼跟錢我根本就都 沒有看到。(檢察官問:那詹瑞霖是不是有塞一個東西給 簡瑞鴻?)我實在是真的不知道。(檢察官問:有沒有看 到什麼東西不清楚,那他是不是有一個動作是要給他?) 有(周順義點頭)。有是沒有錯,但是我真的不知道他拿 什麼。(檢察官問:但是你沒有看清楚是什麼東西是不是 ?)對(周順義點頭)。(檢察官問:那跟你有關嗎?) 就是跟我沒有關係,我就是坐在那邊,我很衰,(左手舉 起比左邊)一個坐我左邊,(右手比右邊)一個坐我右邊 ,我就莫名其妙被抓了,我真的很倒楣,我根本就不曉得 什麼事情。」(見本院卷第238-241頁)。此外,證人周 順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是否認識被告詹瑞 霖和簡瑞鴻?)都認識。(問:你跟被告和簡瑞鴻是什麼 關係?)就是在亞東醫院喝美沙酮認識的朋友。(問:案 發當天你為何會前往亞東醫院?)我去那邊喝美沙酮。( 問:當天你有無遇到被告和簡瑞鴻?)有,就在亞東醫院 。(問:當天你們是否有約好要碰面?還是湊巧遇到?) 沒有,是臨時碰到的。(問:你碰到他們二人之後在做什 麼?)我就坐在亞東醫院外面有個花圃那邊,我們就只有 聊天。(問:你能否說明當時你們三人的位置?)我左手 邊坐被告,在右手邊簡瑞鴻當時走過來剛好要坐下。(問 :簡瑞鴻坐下之後發生何事?)兩個警察就把我們壓制了 。(問:在警察過來壓制你們之前,你有無看到簡瑞鴻拿 出什麼東西?)都沒有。(問:當時被告有何動作?)他 看到警察就跑了。(問:〔提示107偵3666號卷第238頁周 順義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說「當天簡瑞鴻應該是要跟 詹瑞霖買毒品,我知道他們當天是要買賣,細節我不清楚 」,可是你剛才證稱沒有看到簡瑞鴻有拿出東西,但偵訊 筆錄中你是說「當時詹瑞霖有個動作拿東西給簡瑞鴻,但 沒有看清楚是何物?」請你回想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 …真的不知道那天有說這樣,我是真的看不清楚、我不知 道。(問:案發當天,如你剛才證稱說在亞東醫院前面與 被告和簡瑞鴻有碰面,但你是否沒有收到簡瑞鴻交給你的 任何現金?)沒有。(問:你有無將任何現金轉交給被告 ?)沒有。(問:當天你被逮捕的過程中有無看到簡瑞鴻
有將一包毒品丟在地上?)沒有看到。(問:〔提示107 偵3666號卷第39頁107年1月17日周順義警詢筆錄〕同頁中 的第四個答,你說「今天確實是警方看錯了,簡瑞鴻沒有 把錢交給我」,當時回答是否實在?)對等語(見本院卷 第172-177頁)。由上析知,證人周順義始終否認曾收受 簡瑞鴻所交付之現金再轉交被告,亦始終否認曾目睹被告 交付任何物品與簡瑞鴻或簡瑞鴻丟棄任何物品於地上;至 於檢警問及被告有無販賣海洛因之犯行時,證人周順義所 為之陳述係稱「我大概有猜到」、「我也耳聞」、「當天 簡瑞鴻應該是要跟詹瑞霖買毒品」、「我知道他們當天是 要買賣,細節我不清楚」、「他有算在賣,但我不知道他 有沒有,我是有聽說他在外面有在賣」等語,顯見證人周 順義關於被告有無販賣海洛因之證言係屬個人推測之詞或 陳述他人轉告之聽聞,應無證據能力。從而,證人周順義 之證言不能認定被告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且其證稱 :我伸手要拿口袋內的菸出來的時候就被壓制了等情,足 以懷疑證人蔡緯辰證稱其目睹周順義將錢轉交被告乙節, 可能係受周順義伸手掏菸之動作影響而有誤判之虞。 3.證人蘇堃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在本案之前查獲其他案 件,該人稱其毒品上游是叫「二齒」的男性,「二齒」就 是被告,已經被我們查獲2次,線民說被告都會在6至7時 到亞東醫院那裡賣,因為該處有喝美沙東的人,有需要的 人就會去找被告交易;我跟蔡緯辰於6時30分就到達亞東 醫院,我擔心被告會於7點前離開,所以就請蔡緯辰先下 車查看,我就去地下室停車,我擔心會被被告認出來,所 以就傳LINE給蔡緯辰,我就在醫院轉角處等候,蔡緯辰會 跟我說現場狀況,突然蔡緯辰用LINE叫我過來,我就衝出 去,我看見蔡緯辰快步走過去,搭著周順義或是簡瑞鴻其 中一人的肩膀,另外一邊是被告,我就走向被告,被告就 拔腿跑,我在後追,他跑到30公尺就跌倒,我壓制住被告 ,蔡緯辰就表示他親眼看見周順義跟被告之間有金錢交換 ,我就請被告配合;我沒有看見被告丟一包東西出來,是 我將被告帶回來後,他才從口袋拿出來;我沒有看見簡瑞 鴻交付金錢或收受毒品;現場被告掏出錢的時候不太敢拿 出來,因為他知道是毒品交易款項,當時他分成兩疊現金 ,確切金額我不確定,我問蔡緯辰錢要怎麼扣,蔡緯辰回 答全扣,被告當下立刻反應說連我的錢也要扣,我在想可 能是有一疊是被告本人的,另外一疊是交易現金等語(見 偵卷第227-228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 107年1月17日案發當天早上你有無前往亞東醫院?)有,
當天我跟蔡緯辰一起去,因為我之前查獲一件毒品案,有 人檢舉詹瑞霖在亞東醫院販賣毒品。(問:到現場之後發 生何事?)我們大概6點40幾分左右到吧,到醫院後我請 蔡緯辰先下車幫我看一下被告有沒有在附近,我先去亞東 醫院地下室停車。(問:你停完車之後去哪裡?)停完車 後我就上來到亞東醫院門口。(問:你在亞東醫院門口有 無看到被告等人?)有看到被告,他好像跟2、3個朋友坐 在亞東醫院喝美沙酮的門口前面算是人行道旁邊聊天、吃 東西。(問:當時你站在何處?)我站在亞東醫院一個門 口的轉角處。(問:當時你距離被告詹瑞霖大概多遠?) 大概3、5公尺而已吧,蠻近的。(問;當時蔡緯辰在哪裡 ?)也在我附近,也大概3、5公尺距離,他應該是在被告 旁邊附近,因為詹瑞霖應該認得我,所以我就躲在轉角處 沒有出來。(問:你後來有無看到被告有何動作?)那個 時候我沒看到。(問:後來你們有無上前壓制被告?)有 ,因為我躲在角落的時候,蔡緯辰就用訊息LINE我說「趕 快過來」,然後我就趕快過來,當時蔡緯辰就去拍其中一 個人的肩膀,然後我就走過去也要跟著盤查,被告一看到 我們就拔腿往另外一個方向跑,我就衝過去把他控制住。 (問:所以後來你是否有去追被告?)對,沒錯。(問: 請陳述當時你壓制被告的過程?)他跑了以後我就跟著跑 過去,大概跑了1、20公尺他就跌倒,然後我就把他拉回 去原來他們坐的那個地方。(問:你有無對他執行附帶搜 索?)有,在他身上搜到海洛因。他先從口袋交出一包夾 鏈袋的海洛因,我們後來就繼續盤查詢問其他人,然後附 帶搜索再仔細搜他口袋的時候,又搜到幾包是糖果紙包裝 的夾鏈袋。(問:你們後來是否有在地上扣到一包海洛因 ?)有,那是糖果紙包裝的。(問:在地上扣到的那包海 洛因距離被告逃跑後被壓制的第一時間大概多遠?)因他 機車就停在一處,那包就掉在他機車旁邊附近而已。約5 台車大概約是20公尺的距離吧。(問:後來將被告帶回警 局過程中你有無與他對談?)有聊天,他叫我們不要辦他 販賣毒品。(問:後來你們有在被告身上扣到多少現金? )有,都是500、100元疊在一起,好像2、3疊吧,實際金 額我忘記了。(問:你有無詢問被告這些是什麼錢?或他 有如何回答你?)我好像是直接問這是交易的錢嗎,類似 這樣子。他就說沒有。(問:〔提示107偵3666號卷第228 頁蘇堃彰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在詹瑞霖身上查 扣到的2200元作何解釋,當時你回答他分成2疊現金,你 問蔡緯辰錢要怎麼扣,蔡緯辰回答全扣,被告當下立刻反
映「連我的錢也要扣」,他是否有講過這樣的話?)有。 (問:你剛回答檢察官因有查獲別的毒販檢舉說被告在亞 東醫院販毒,所以你們才去那邊埋伏?)對。(問:所以 你跟蔡緯辰並不是偶然經過該處而發現整個本案案發經過 ?)不是,是埋伏。(問:所以在埋伏當時你是否主觀上 就認定被告可能會在該時間、地點販賣毒品?)對,正確 。(問:警察查獲販賣毒品辦案績效是否可記點或被肯定 ?)一定會。(問:是否跟查獲制式槍械差不多?還是哪 個比較高?)若是以嘉獎數,應該差不多。(問:在你們 辦理中是否算是很重大的案件?)販賣毒品我認為是很重 大的案件。(問:當時你雖去停車,但是否用LINE跟蔡緯 辰一直有保持聯絡?)對,沒錯。(問:〔提示偵卷第25 7頁LINE擷圖〕這是否蔡緯辰手機擷圖?)是我手機的擷 圖。(問:所以右邊是你的對話框,左邊是蔡緯辰的?) 對。(問:蔡緯辰說「這個黑外套」,是否指被告?)沒 錯。(問:右下角你說「跟,要交易,可能還沒交給對方 ,看情況攔查」?)對,這是我講的沒錯。(問:所以是 當時被告他們要開始進行所謂的毒品交易?)沒有,因檢 舉人是跟我說有人要跟被告買毒品的時候都在亞東醫院美 沙酮室裡面,就算醫院裡面,因蔡緯辰跟我說被告走進去 了,我想他有可能就是要進去跟不特定人交易,因為我不 知道他會賣給誰,所以我才說要跟一下他可能要交易,但 可能還沒交給對方,看情況要去攔查。(問:〔提示同上 卷第259頁〕右邊6:45時你說「幫我看一下,他們是在吃 東西嗎」,這是否你問蔡緯辰的?)沒錯。(問:6:47時 蔡緯辰說「早餐,在吃早餐」接著馬上說「來來來」,你 看到這個就衝出去了?)對。(問:但是他們整個交易過 程你並沒有看到?)我沒有看到。(問:當時你距離被告 多遠?)差不多5公尺,我們大概成一個三角形吧。(問 :但是你並沒有看到他們整個所謂交易過程,是否也沒有 看到簡瑞鴻有無將一包東西丟在地上,因當時你已去追被 告?)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98-206頁)。由是析知,證 人蘇堃彰並未看見簡瑞鴻有無將金錢交付周順義或周順義 有無將金錢轉交被告,亦未目睹被告有無將毒品交付簡瑞 鴻或簡瑞鴻有無將毒品丟棄地上,是其證言亦不足認定被 告有販賣海洛因之犯行;至於證人蘇堃彰證稱:查獲現場 被告掏出錢的時候不太敢拿出來,因為他知道是毒品交易 款項云云,亦屬主觀推測之詞,委不可採。
4.證人蔡緯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蘇堃彰在107年1月攔查到 毒品人口,該人明確說被告在亞東醫院販賣海洛因,還說
出詹瑞霖的機車車號及指出明確時間上午6時30分至7時30 分,我們知道之後,當天就排班埋伏,一到現場,蘇堃彰 先去停車,我先去埋伏,就看到被告的機車停在領取美沙 東的人行道上,我站在外面看,被告跟周順義就坐在紅磚 道那邊聊天,等蘇堃彰停好車,我就看見簡瑞鴻手上拿一 疊錢,快步走過去塞給周順義,周順義就將錢拿給被告, 被告再將一小包東西塞給簡瑞鴻,當時來不及錄影,看見 他們交易完成後,我們就立刻過去壓制,被告看見我們衝 過去就立刻跑,我們很確定他沒有丟東西,蘇堃彰去追詹 瑞霖,大約離我15公尺處壓制詹瑞霖,我負責壓制周順義 跟簡瑞鴻,壓制的時候,簡瑞鴻就從手邊偷偷丟一包東西 到前面紅磚道,大約跟離我們30公分,我有親眼看見;在 被告身上查獲海洛因4包;被告堅持地上的海洛因是他丟 的,他將身上的2200元分成兩疊放套兩邊口袋,蘇堃彰問 我要扣多少,我說全扣,被告就說另外一個不是,我認為 他的意思是指另外一疊不是販毒所得,但後來他就不說了 云云(見偵卷第226-227頁),又於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 稱:(問:107年1月17日你是否有前往亞東醫院?)有, 當天我是跟我同事蘇堃彰一起過去,因為蘇堃彰有線報說 被告早上都會站在那邊販賣海洛因,所以我們就提早到那 邊等,去的時候就看到和線民講的一樣,他就騎機車停在 亞東醫院喝美沙酮前面那邊。(問:當時你看到被告詹瑞 霖時距離多遠?)5公尺。(問:除被告外,是否還有其 他人在該地點?)當時站在他旁邊的好像是周順義,他們 兩個就坐在一起,沒看到有其他人。(問:後來你如何決 定要上前壓制他們?)那時候我看到簡瑞鴻手上有拿錢靠 近他們時,我就有在注意,就叫蘇堃彰離他們遠一點,因 為我怕我們兩個站在一起太像警察,所以看到這樣之後我 就馬上傳訊息叫他可以準備了,那時候簡瑞鴻的動作是一 隻手上有拿錢,然後靠過去塞給周順義,之後周順義就有 換手把錢交給被告的動作,當時我遠遠看到被告拿出一包 東西交給簡瑞鴻,然後我們就馬上衝上去要逮捕,當時被 告看到我們馬上拔腿就跑。我是負責壓制簡瑞鴻和周順義 ,蘇堃彰是追上去壓制被告。(問:你壓制簡瑞鴻和周順 義的地點在哪裡?)在亞東醫院藥戒處,就是喝美沙酮的 斜前方而已。(問;距離你一開始看到他們坐的位置約隔 多遠?)就大概5公尺。(問:在你壓制簡瑞鴻和周順義 二人的過程中他們是否一直都在原地,還是有跑走?)他 們留在原地。(問:你有無看到被告被壓制時有無離開原 本位置?)有,他大概跑了15公尺。(問:你們後來有無
在地上扣到任何東西?)我在地上有扣到一包糖果紙包裝 的毒品海洛因。(問:你有無看到這糖果紙包裝怎麼會出 現在該處地上?)我看到的是簡瑞鴻丟出來的。(問:扣 到這個糖果紙包裝的位置距離簡瑞鴻和被告分別多遠?) 在簡瑞鴻前方30公分而已,那時候被告有看到我們,因為 他之前有被我們抓過毒品案,所以知道我們是警察就馬上 跑了,他完全沒有丟棄的動作。(問:後來你是否有在被 告身上扣到現金?)有,1200元。(問:當時你有無詢問 被告這1200元是什麼錢?)是蘇堃彰問的,當時蘇堃彰問 被告這是什麼錢,我們有說要全扣,那時候被告就說其他 的不是,然後我們再追問他時,他就沒有講詳細。(問: 如你剛回答檢察官時說當時蘇堃彰有聽到線報是說被告會 去那邊販毒,所以你們提早去該處埋伏,是否如此?)是 。不是偶然去的。(問:所以你們在埋伏當下,主觀上就 會認定被告可能會在案發的時間、地點去販賣毒品,是否 如此?)對。(問:〔提示偵卷第257至259頁〕這是否從 你的手機LINE擷圖畫面?對。(問:左邊對話框是否為你 ,右邊是蘇堃彰?)對。(問:259頁6:46時蘇堃彰說「 要你幫我看一下他們」及6: 47「他們是在吃東西嗎」, 而你於6:47回答「早餐」,之後就寫「來來來」,你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