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達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達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達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中 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 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 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曾達忠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經本 院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且查受刑人 已於107 年5 月10日以書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 ,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 條第2 項規定,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刑。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所為皆係戕害自身之行為,犯案時間相近,以及其等間之 關聯性與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整體綜合評價,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 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 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 月。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29日某時許│106 年8 月30日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416號 │字第9416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167 │107 年度審訴字第167 │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7 年3 月8 日 │ 107 年3 月8 日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167 │107 年度審訴字第167 │
│判 決│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 107 年4 月3 日 │ 107 年4 月3 日 │
│ │日 期│ │ │
├───┴────┼──────────┼──────────┤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7011號 │第7010號 │
│ │(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桃園地檢107年度執 │
│ │助字第1430號) │助字第143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