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棋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棋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1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 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28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 證,認受刑人鄭棋華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