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7年度,97號
PCDM,107,簡上附民,97,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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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謝均海
被   告 潘玉錦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432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訴之聲明
  一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關於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訴之聲明二至四部分
  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其起訴,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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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