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455號
PCDM,107,易,455,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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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嘉元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916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
7 年度簡字第29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葉嘉元前因恐嚇等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343 號判決,就恐嚇取 財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 月,就毀損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毀損案件,經同法院以 105 年度上易字第2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二者 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 仍不知悔改,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泰世華銀行)存有糾紛,竟明知強力膠滲入ATM 鍵盤將造成 鍵盤EPP 模組毀損不堪使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毀損他 人器物之犯意,於107 年1 月2 日5 時50分許,前往址設新 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將大 量強力膠塗抹在抗議紙張後方,再黏貼在上址附設之ATM 提 款機鍵盤上,致令ATM 鍵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 華銀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云云。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 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 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 年6 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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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