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喻茹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2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喻茹被訴通姦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喻茹係陳慶武之妻,為有配偶之人, 廖信偉亦明知被告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廖信偉2 人竟分 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0月間至105 年2 月間某5 日,分別在桃園市龜山區文昌一街某汽車旅館、新 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2 段某汽車旅館內,合意發生性行為各 1 次,另於廖信偉位在桃園市中壢區內定二街431 之1 號「 品捷底盤維修工作室」內,合意發生性行為3 次,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慶武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罪名,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7 年4 月25日具狀撤回其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至 第4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