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勳
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律師
被 告 陳奕翰
夏睿耆
甄陶
沈敬偉
呂紹均
洪偉博
洪欽鴻
董家豪
沈家慶
楊典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043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承勳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奕翰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刑。
夏睿耆犯如附表一編號1 、6 、10、14、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6 、10、14、15所示之刑。又犯幫助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甄陶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6 、15、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6 、15、17所示之刑。又犯幫助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敬偉犯如附表一編號2 、6 、9 、10、12、14、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6 、9 、10、12、14、16所示之刑。又犯幫助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紹均犯如附表一編號3 、6 、9 、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 、6 、9 、10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偉博犯如附表一編號6 、11、13、14、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 、11、13、14、16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欽鴻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15、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11、15、18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董家豪犯如附表一編號2 、7 、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7 、15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家慶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刑。
楊典育犯如附表一編號1 、4 、5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4 、5 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楊承勳圖貸款收息牟利,自民國105 年9 月起,陸續以每月 新臺幣(下同)35000 元之薪資僱用夏睿耆、甄陶、沈敬偉 、呂紹均、洪偉博、洪欽鴻、董家豪(105 年11月起)、陳 奕翰(106 年1 月起)、沈家慶(106 年3 月起)、楊典育 (106 年3 月起),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在新北市○○ 區○○路000 巷0 號2 樓設置辦公處所,以黃頁工商名錄隨 機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宣傳貸款業務,遇有急用金錢周轉者 ,即乘其急迫,由夏睿耆、甄陶、沈敬偉、呂紹均、洪偉博 、洪欽鴻、董家豪、陳奕翰、沈家慶、楊典育依楊承勳指示 與之接洽,以支票貼現方式貸予金錢,其款項先行扣除約定 利息,借款人則交付指定期限之全額支票清償,再由楊承勳 於支票屆期時,指派成員以附表二所示帳戶提示兌現(詳如 附表一,除編號8 ),或由楊承勳自行接洽貸款收息(詳如 附表一編號8 ),所得款項均歸楊承勳,以此方式,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㈡夏睿耆、甄陶、沈敬偉受僱從事放款業務,明知上情,另各 基於幫助重利之犯意,分向親友徵求取得附表二所示金融機 構帳戶,交由楊承勳作為提示各該借款人還款支票收息使用 ,以此方式,幫助楊承勳遂行附表一編號17(夏睿耆)、12 、14、18(甄陶)、8 、15(沈敬偉)所示重利行為。二、證據:
㈠被告楊承勳、陳奕翰、夏睿耆、甄陶、沈敬偉、呂紹均、洪 偉博、洪欽鴻、董家豪於警詢,及與被告沈家慶、楊典育於 檢察官訊問、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李崇鴻、鄭瀞怡、梁汶瑾、彭闡締、呂家蓁、杜健維於 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㈢證人柯采璇於警詢時之陳述,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106 年3 月23日彰北壢字第1060033 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
㈣證人即告訴人干佳欣於警詢之陳述,京城銀行雙和分行106 年3 月23日(106 )京城雙和分字第052 號函暨開戶資料、 支票影本。
㈤證人潘亮羽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陳述,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106 年4 月7 日北富銀永和字 第1060000020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㈥證人陳志明於警詢時之陳述,臺北市士林區農會106 年4 月 10日士農信字第1061000357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㈦證人林岳樺於警詢時之陳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6 年4 月17日作心詢字第1060407112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㈧證人即告訴人陳昭霖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陳述,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106 年4 月7 日106 內壢字第041 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 行107 年2 月13日營清字第1070012077號函暨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
㈨證人李似君於警詢時之陳述,台中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06 年 4 月12日中楊梅字第0000040 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㈩證人即告訴人游國銘於警詢時之陳述,大溪區農會106 年3 月21日桃溪農信字第1060001482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
證人邱謝璋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陳述,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 年3 月31日(106 )新 光銀業務字第10603426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證人即告訴人劉柏瑋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陳述,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106 年3 月30日國世建國字第1060 000036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106 年4 月19日國 世建成字第1060000029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證人張紘偉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106 年 4 月7 日汐科存字第1065000815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54956號函 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證人林加益於警詢之陳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華分行106 年3 月28日(106 )國世萬華字第1060000024號函暨開戶資 料、支票影本。
證人邵志傑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陳述,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中山路分行106 年3 月22日合金中山路字第10600009 04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證人即告訴人邱奕添於警詢時之陳述,陽信商業銀行106 年 3 月28日陽信東桃園字第1060015 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 本、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行106 年4 月7 日一大湳字第0005 4 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證人陳嬿安於警詢時之陳述,永豐商業銀行蘭雅分行106 年 4 月11日永豐銀蘭雅字第1060000006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 影本。
證人即告訴人馮天昌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陳述,華 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 年4 月19日營清字第1060 043824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影本。
證人吳天佑於警詢時之陳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安分行106 年3 月23日彰大安字第1060000020號函暨開戶資 料、支票影本。
證人陳鑫平於警詢之陳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106 年3 月29日國世光復字第1060000024號函暨開戶資料、支票 影本。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106 年7 月6 日華同存 字第1060000341號函暨彭闡締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票 據交易明細、提示支票影本、臺灣銀行106 年3 月7 日東湖 營字第10600007011 號函暨梁汶瑾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票據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大甲分行106 年3 月8 日大甲營 密字第10600008361 號函暨鄭瀞怡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票據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9 日營清字第1060034025號函暨杜健維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 細、票據交易明細、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表、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106 年4 月26日台新作文字第10615644號函、106 年5 月 19日台新作文字第10617196號函暨呂琇雯帳戶開戶資料、票 據交易明細、帳號別託收票據明細查詢單、代交易人紀錄、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汐止分行106 年3 月7 日上汐止字第1060 000009號函暨李崇鴻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票據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 106 年3 月17日上樹林字第1060000017號函暨呂家蓁帳戶開 戶資料、票據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票據託收紀錄、華 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 年2 月13日營清字第1070 012077號函暨巫宗憲帳戶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銀 行新莊副都心分行106 年4 月21日號副都營密字第10650000 731 號函暨票據存入資料、存入票據影本、取款憑條、大額 通貨交易申報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承勳、陳奕翰、夏睿耆、甄陶、沈敬偉、呂紹均、 洪偉博、洪欽鴻、董家豪、沈家慶、楊典育就犯罪事實㈠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第1 項重利罪;被告楊承勳犯附表 一之重利罪共十八罪,被告陳奕翰犯附表一編號11之重利罪 一罪,被告夏睿耆犯附表一編號1 、6 、10、14、15之重利 罪共五罪,被告甄陶犯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6 、15、17之重利罪共八罪,被告沈敬偉犯附表一編號2 、6 、9 、10、12、14、16之重利罪共七罪,被告呂紹均犯附表 一編號3 、6 、9 、10之重利罪共四罪,被告洪偉博犯附表 一編號6 、11、13、14、16之重利罪共五罪、被告洪欽鴻犯 附表一編號10、11、15、18之重利罪共四罪,被告董家豪犯 附表一編號2 、7 、15之重利罪共三罪,被告沈家慶犯附表 一編號2 之重利罪一罪,被告楊典育犯附表一編號1 、4 、 5 之重利罪共三罪。
㈡核被告夏睿耆、甄陶、沈敬偉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各係犯刑 法第30條、第344 條第1 項幫助重利罪。檢察官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並未敘及被告洪偉博提供收息帳戶,於所犯法條欄贅 論被告洪偉博涉犯幫助重利罪,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㈢被告楊承勳、陳奕翰、夏睿耆、甄陶、沈敬偉、呂紹均、洪 偉博、洪欽鴻、董家豪、沈家慶、楊典育按附表一行為人欄 所載(除編號8 部分),就各該次重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附表一除編號1 、7 、8 、17外,各該行為人雖有2 次以上 貸予金錢之行為,然係以單一犯意向各該借款人收取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各次借款、收息之時間、地點密接,侵害 法益無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簿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接續行為,應各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甄陶以提供附表二編號7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一行為, 幫助附表一編號12、14、18所示行為人貸款收息,而犯三重 利罪,被告沈敬偉以提供附表二編號8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 一行為,幫助附表一編號8 、15所示行為人貸款收息,而犯 二重利罪,各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以 一幫助重利罪論處。至被告夏睿耆、甄陶、沈敬偉提供帳戶 分別供提示兌現附表一編號6 、14(被告夏睿耆部分)、1 、3 (被告甄陶部分)、2 、10、14、16(被告沈敬偉部分 )之支票,因被告夏睿耆、甄陶、沈敬偉已分別參與各該重 利犯罪行為之實行,應逕論以正犯。檢察官起訴書泛載被告
夏睿耆、甄陶、沈敬偉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幫助遂行附表一之 重利犯行,應予補正。
㈥被告楊承勳犯重利罪十八罪,被告夏睿耆犯重利罪五罪、幫 助重利罪一罪,被告甄陶犯重利罪八罪、幫助重利罪一罪, ,被告沈敬偉犯重利罪七罪、幫助重利罪一罪,被告呂紹均 犯重利罪四罪,被告洪偉博犯重利罪五罪,被告洪欽鴻犯重 利罪四罪,被告董家豪犯重利罪三罪,被告楊典育犯重利罪 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陳奕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241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3 年3 月 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㈧被告夏睿耆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附表二編號5 所示金融機 構帳戶,供附表一編號17之行為人貸款收息,從事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被告甄陶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附表二編號7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供附表一編號12、14、18之行為人貸款 收息,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沈敬偉基於幫助之犯 意,提供附表二編號8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供附表一編號8 、15之行為人貸款收息,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 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㈨爰審酌被告楊承勳、陳奕翰、夏睿耆、甄陶、沈敬偉、呂紹 均、洪偉博、洪欽鴻、董家豪、沈家慶、楊典育正值青壯, 非無謀生能力,不思謀取正當職業,發揮所長,而以乘人急 迫之機貸以金錢,進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牟取高 額利潤,獲益非微,非僅危害社會經濟秩序,並對借款人生 計造成負面影響,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十一人於犯罪結構之 分工、涉案期間、情節,其中除被告楊承勳外,其餘被告均 係按固定薪資受僱依指示行事,惡性實非重大,參酌被告等 人之素行、智識程度,於警詢中自承之家庭經濟狀況,渠等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等犯後均坦承錯誤,並已 與陳鑫平、告訴人陳昭霖達成和解,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楊承勳、夏睿耆、甄陶、沈敬偉、呂紹均、洪偉博、洪 欽鴻、董家豪、楊典育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執行刑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刑法重利罪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貸予金錢,是 行為人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即屬犯罪所得,於數 人共同犯罪時,應就個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
㈡經查,被告楊承勳僱用其餘被告從事重利行為,其為出資借 貸者,所收取支票經兌現後(不含退票部分),其本金與利 息悉歸被告楊承勳所有,除其中附表一編號6 、18部分業經 和解,退還本息,有和解書2 件在卷足稽,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5 項規定,無庸沒收外,餘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被告楊承勳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陳奕翰、夏睿耆、甄陶、沈敬偉、呂紹均、洪偉博 、洪欽鴻、董家豪、沈家慶、楊典育從事重利犯罪,固領有 薪資,然其薪資為依僱傭契約所得,不因提供勞務成交貸款 金額、利息收取情形而異,其性質並非犯罪所得之分配,是 均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㈢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刑法沒收章修正後,沒收已無從刑之性質,遇有宣告 多數沒收者,即應由檢察官逕依前揭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 規定併執行之,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從而,前述宣告 之多數沒收,既應併執行之,爰不於主文重複為應執行之沒 收諭知,併予指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 、第30條、第344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
│附表一(貨幣單位:新臺幣) │
├─┬─┬───┬───────┬───┬────┬───┬────┬───────────┤
│編│借│行為人│借款及計息方式│還款支│支票號碼│票面金│提示帳戶│主文及沒收 │
│號│款│ │ │票帳戶│ │額 │戶名( 附│ │
│ │人│ │ │ │ │ │表二) │ │
├─┼─┼───┼───────┼───┼────┼───┼────┼───────────┤
│1 │柯│楊承勳│柯采璇於105 年│彰化銀│0000000 │48萬元│彭闡締(│楊承勳共同犯重利罪,處│
│ │采│夏睿耆│9 月底某日,在│行北中│ │ │編號7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璇│甄陶 │桃園市大園區青│壢分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楊典育│埔國中附近某處│帳號03│0000000 │30萬元│鄭瀞怡(│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借款3 萬元,預│002390│0000000 │20萬元│編號2 )│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扣利息6000元,│0 號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並交付右列支票│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還款,票期3 日│ │ │ │ │夏睿耆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週年利率2400│ │ │ │ │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犯罪所得95│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萬元) │ │ │ │ │日。 │
│ │ │ │ │ │ │ │ │甄陶共同犯重利罪,處拘│
│ │ │ │ │ │ │ │ │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楊典育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 │ │ │ │ │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2 │干│楊承勳│干佳欣於105 年│京城銀│0000000 │10萬元│杜健維(│楊承勳共同犯重利罪,處│
│ │佳│甄陶 │11月中旬某日、│行雙和│0000000 │10萬元│編號8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欣│沈敬偉│106 年1 月、3 │分行帳│0000000 │10萬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董家豪│月間某日,在新│號0150│0000000 │ 8萬元│ │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沈家慶│北市中和區福美│08660 │0000000 │10萬元│ │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街308 號借款3 │號帳戶│0000000 │10萬元│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次,金額共計60│ │0000000 │ 6萬元│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萬元,每20萬元│ │0000000 │ 5萬元│ │甄陶共同犯重利罪,處拘│
│ │ │ │預扣利息25000 │ │0000000 │ 5萬元│ │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元,並交付右列│ │0000000 │ 7萬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支票還款,票期│ ├────┼───┼────┤沈敬偉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10日(週年利率│ │0000000 │15萬元│退票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450%,犯罪所得│ │0000000 │ 5萬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萬元) │ │0000000 │ 6萬元│ │。 │
│ │ │ │ │ │0000000 │ 5萬元│ │董家豪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 │ │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沈家慶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 │ │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3 │潘│楊承勳│潘亮羽自105 年│台北富│0000000 │10萬元│梁汶瑾(│楊承勳共同犯重利罪,處│
│ │亮│甄陶 │12月中旬某日起│邦商銀│0000000 │10萬元│編號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羽│呂紹均│,在新北市中和│永和分│0000000 │20萬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區興南路一段98│行帳號│0000000 │10萬元│ │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號、永和區得和│101004│0000000 │20萬元│ │萬叁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路417 號等處借│193號 │0000000 │30萬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款7 次,金額共│帳戶 │0000000 │25萬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計125 萬元,每│ │ │ │ │。 │
│ │ │ │20萬元預扣利息│ │ │ │ │甄陶共同犯重利罪,處拘│
│ │ │ │4000元及手續費│ │ │ │ │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10000 元,並交│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付右列支票還款│ │ │ │ │呂紹均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票期20日(週│ │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年利率126%,犯│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所得73500 元│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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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楊承勳│陳志明自106 年│士林區│0000000 │15萬元│鄭瀞怡(│楊承勳共同犯重利罪,處│
│ │志│甄陶 │1 月初某日起,│農會帳│0000000 │10萬元│編號2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明│楊典育│在臺北市士林區│號3101│0000000 │10萬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社子街120 號借│16388 │0000000 │10萬元│ │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款7 次,金額共│號帳戶│0000000 │ 8萬元│ │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
│ │ │ │計71萬元,每15│ │0000000 │10萬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萬元預扣利息 │ │0000000 │ 8萬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000元,並交付│ │ │ │ │。 │
│ │ │ │右列支票還款,│ │ │ │ │甄陶共同犯重利罪,處拘│
│ │ │ │票期15日(週年│ │ │ │ │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利率144%,犯罪│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得42600 元)│ │ │ │ │楊典育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 │ │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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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楊承勳│林岳樺自106 年│永豐商│0000000 │10萬元│鄭瀞怡(│楊承勳共同犯重利罪,處│
│ │岳│甄陶 │1 月初某日起,│業銀行│0000000 │10萬元│編號2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樺│楊典育│在臺北市內湖區│汐止樟│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民權東路六段11│樹分行│ │ │ │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巷43號5 樓借款│帳號10│ │ │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2 次,金額共計│014526│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20萬元,每10萬│號帳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元預扣利息5000│ │ │ │ │甄陶共同犯重利罪,處拘│
│ │ │ │元,並交付右列│ │ │ │ │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支票還款,票期│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日(週年利率│ │ │ │ │楊典育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120%,犯罪所得│ │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1 萬元)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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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楊承勳│陳昭霖自106 年│臺灣中│0000000 │20萬元│鄭瀞怡(│楊承勳共同犯重利罪,處│
│ │昭│夏睿耆│1 月中旬某日起│小企業│0000000 │20萬元│編號2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霖│甄陶 │,在新北市鶯歌│銀行帳│0000000 │15萬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沈敬偉│區重慶街38號2 │號0103│ │ │ │壹日。 │
│ │ │呂紹均│樓借款3 次,金│3433號│ │ │ │夏睿耆共同犯重利罪,處│
│ │ │洪偉博│額共計86萬元,│帳戶 │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每35萬元預扣利├───┼────┼───┼────┤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息7 萬元,並交│華南商│0000000 │31萬元│呂琇雯(│。 │
│ │ │ │付右列支票還款│業銀行│ │ │編號4 )│甄陶共同犯重利罪,處拘│
│ │ │ │,票期10日(週│平鎮分│ │ │ │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年利率720%,犯│行帳號│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所得172000元│160015│ │ │ │沈敬偉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 │375 號│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號帳戶│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呂紹均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 │ │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洪偉博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 │ │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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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楊承勳│李似君於106 年│台中商│0000000 │15萬元│鄭瀞怡(│楊承勳共同犯重利罪,處│
│ │似│董家豪│1 月中旬某日,│業銀行│ │ │編號2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君│ │在桃園市楊梅區│楊梅分│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高獅路741 號借│行帳號│ │ │ │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款15萬元,扣除│139100│ │ │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手續費2 萬元、│005789│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利息2 萬元,並│號帳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交付右列支票還│ │ │ │ │董家豪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款,票期8 日(│ │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週年利率1200%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所得4 萬│ │ │ │ │。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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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游│楊承勳│游國銘於106 年│大溪區│0000000 │2萬元 │杜健維(│楊承勳犯重利罪,處有期│
│ │國│ │2 月初某日,在│農會帳│0000000 │4萬元 │編號8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銘│ │桃園市大溪區復│號0117│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興路某處借款6 │71320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
│ │ │ │萬元,預扣利息│號帳戶│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3600元,並交付│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右列支票還款,│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票期20日(週年│ │ │ │ │ │
│ │ │ │利率108%,犯罪│ │ │ │ │ │
│ │ │ │所得36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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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邱│楊承勳│邱謝璋自106 年│新光商│0000000 │10萬元│李崇鴻(│楊承勳共同犯重利罪,處│
│ │謝│沈敬偉│1 月下旬某日起│業銀行│0000000 │10萬元│編號1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璋│呂紹均│,在新北市永和│樹林分│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區永利路72巷2 │行帳號│ │ │ │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號等處借款10次│302003│ │ │ │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金額共計60萬│261 號│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元,初次借款預│帳戶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扣5 萬元手續費│ │ │ │ │沈敬偉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每10萬元借款│ │ │ │ │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預扣利息1 萬元│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並交付右列支│ │ │ │ │日。 │
│ │ │ │票還款,票期 │ │ │ │ │呂紹均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7 至10日(週年│ │ │ │ │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利率360%至520%│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犯罪所得50萬│ │ │ │ │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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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劉│楊承勳│劉柏瑋自106 年│國泰世│0000000 │11萬元│杜健維(│楊承勳共同犯重利罪,處│
│ │柏│夏睿耆│1 月初某日起,│華商業│0000000 │ 9萬元│編號8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瑋│沈敬偉│在臺北市松山區│銀行建├────┼───┼────┤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呂紹均│南京東路五段與│國分行│0000000 │10萬元│鄭瀞怡(│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洪欽鴻│光復北路交岔路│帳號01│0000000 │35萬元│編號2 )│拾叁萬柒仟元沒收,於全│
│ │ │ │口等處借款12次│500136│0000000 │23萬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金額共計237 │3號帳 │0000000 │10萬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萬,每10萬元預│戶 │0000000 │40萬元│ │。 │
│ │ │ │扣1 萬元利息,│ │0000000 │10萬元│ │夏睿耆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並交付右列支票├───┼────┼───┼────┤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還款,票期8 日│國泰世│0000000 │4 萬元│鄭瀞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週年利率450%│華商業│0000000 │20萬元│編號2 )│。 │
│ │ │ │,犯罪所得23萬│銀行建│0000000 │25萬元│ │沈敬偉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7000元) │成分行│0000000 │40萬元│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帳號01│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00387 │ │ │ │。 │
│ │ │ │ │號帳戶│ │ │ │呂紹均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 │ │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洪欽鴻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 │ │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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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張│楊承勳│張紘偉自106 年│臺灣土│0000000 │20萬元│鄭瀞怡(│楊承勳共同犯重利罪,處│
│ │紘│陳奕翰│2 月13日起,在│地銀行│0000000 │45萬元│編號2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偉│洪偉博│新北市汐止區新│汐科分│0000000 │20萬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洪欽鴻│台五路一段99號│行帳號│0000000 │30萬元│ │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 │ │20樓借款11次,│051001│0000000 │45萬元│ │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金額共計320 萬│084 號│0000000 │40萬元│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元,每20萬元預│帳戶 │0000000 │20萬元│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扣利息1 萬元,│ │0000000 │30萬元│ │陳奕翰共同犯重利罪,累│
│ │ │ │並交付右列票據│ │0000000 │45萬元│ │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
│ │ │ │還款,票期3 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週年利率600%│中國信│0000000 │15萬元│鄭瀞怡(│折算壹日。 │
│ │ │ │,犯罪所得32萬│託商銀│0000000 │10萬元│編號2 )│洪偉博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元) │板和簡│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易型分│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行帳號│ │ │ │。 │
│ │ │ │ │350000│ │ │ │洪欽鴻共同犯重利罪,處│
│ │ │ │ │519 號│ │ │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帳戶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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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楊承勳│林加益自106 年│國泰世│0000000 │10萬元│李崇鴻(│楊承勳共同犯重利罪,處│
│ │加│沈敬偉│2 月底某日起,│華商業│0000000 │10萬元│編號1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益│ │在新北市中和區│銀行萬│0000000 │20萬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中山路二段362 │華分行│0000000 │20萬元│ │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拾│
│ │ │ │號借款7 次,金│帳號01├────┼───┼────┤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額共計120 萬元│500138│0000000 │30萬元│彭闡締(│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每10萬元預扣│6 號帳│0000000 │10萬元│編號7 )│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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