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7年度,18號
PCDM,107,審交重附民,18,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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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郭亮筑
      郭慧旗
      郭玉芳
      郭文賢
被   告 林宏庭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振山
      劉子熏
上列被告林宏庭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49號)
,經原告郭亮筑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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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