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369號
PCDM,107,單聲沒,369,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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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秀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33472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之鑰匙圈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 第33472 號被告鍾秀婷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 冒「BOTTEGA VENETA」商標之鑰匙圈1 個,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刑法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 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 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次按商標法第98條已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 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B 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 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 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0 6 年度偵字第3347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被 告為警查扣之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之鑰匙圈1 個( 即106 年度白保字第439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示之物) ,確屬侵害告訴人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 仿冒物品,且為被告所有,並供意圖販賣而陳列所用之物, 已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承在卷,復有貞觀法律事務所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 詢資料各1 份、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 年2 月6 日函、蝦皮 網站網頁資料翻拍照片共19張、新北地檢贓證物款收據、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參,足認該



鑰匙圈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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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