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200號
PCDM,107,單聲沒,200,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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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瑛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調偵字第524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背心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瑛瑜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7 年2 月19日期滿,扣案之仿冒商標 圖樣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侵害商 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江瑛瑜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 52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7 年 2 月19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仿冒 adidas背心1 件,係被告所有且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在卷,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 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商標法 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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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