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1893號
PCDM,107,交簡,1893,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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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寬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寬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前科,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 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 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4毫克, 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 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 、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高肇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754號
被 告 施寬容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寬容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3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 上訴後,復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交簡上字第217 判決駁回確 定,並於104 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明知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 高違反交通規則而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之可能,竟於 10 7年5 月20日0 時許起至同日2 時許止,在其朋友位在新 北市三重區三和路4 段與慈愛街口之住處內,飲用啤酒1 罐 ,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 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 時7 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因不勝酒力,不 慎與王若迪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 (未成傷),為警到場處理查獲,並於同日對其實施呼氣酒 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4毫克。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寬容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王若迪於警詢中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呼 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 觀察紀錄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21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



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高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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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