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坤原
被 告 丞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黄昺貿
○ 弄00號
被 告 黄森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91,8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丞洧股份有限公司、黄昺貿、黄森忠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丞洧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黄昺貿、黄森忠等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辦理借款,並約定按月繳息及攤還本金、違約金等, 惟迄至民國106年10月27日起即發生延滯,僅獲償部分本息 ,其餘應償還之本息經屢次催繳未果,現尚欠本金合計新臺 幣21,791,849元。依據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債務人在 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 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此有授信約定書影本6紙、借據 影本3紙、本票影本2紙、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書影本1 紙、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影本1份、連帶保證書影本2紙 、催告書及回執影本各3紙、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 )影本1紙、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影本11紙、合作金庫放款 帳務資料查詢單12紙等附卷可稽,爰聲明:
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91,84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參、被告丞洧股份有限公司、黄昺貿、黄森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肆、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6紙、借據 影本3紙、本票影本2紙、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書影本1 紙、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影本1份、連帶保證書影本2紙 、催告書及回執影本各3紙、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
)影本1紙、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影本11紙、合作金庫放款 帳務資料查詢單12紙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為可採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21,791,8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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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金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
│號│ (新臺幣)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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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06年10月27 │ │自10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1 │2,45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7年1月22日│ │自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2 │704,696元 │起至清償日止 │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2月27 │ │自10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3 │3,162,62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0月27 │ │自10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4 │4,55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7年1月22日│ │自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5 │1,308,721元 │起至清償日止 │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2月27 │ │自10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6 │5,873,433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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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06年11月17 │ │自10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7 │842,379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67%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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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06年11月12 │ │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8 │2,90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1.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21,791,849元│ │ │ │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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