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號
CHDV,107,訴,8,2018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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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曹根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明新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260元,應徵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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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