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陳青燕
代 理 人 陳青鸞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077,313元(計算式:214地號土地面積1,039.97平方公尺
×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1,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642/10
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
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
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