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99號
CHDV,107,監宣,99,201806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黃原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圳鑫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黃圳鑫之子,相對人有應受監 護宣告事由,爰聲請裁定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監 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 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經查:相對人已於 民國107年4月24日即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有個人除戶資 料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政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