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110號
CYDM,106,交附民,110,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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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楊素貞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吳惠珍律師
被   告 謝佳旻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5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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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