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0號
CHDV,107,消債更,30,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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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枝葉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枝葉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 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同條 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 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 同)3,454,943元,曾於民國107年1月間向本院聲請前置調 解,惟調解不成立(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號)。聲請人 現任職於千象蔬果農產行擔任包裝人員,日薪760元,月薪 約17,000元至20,000元間,另領有兒少補助津貼每月3,938 元,故每月收入約為20,938元至23,938元間。扣除每月生活 必要支出為21,473元(即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500元、健 保費374元、手機電話費699元、房租6,000元、水電費900元 、雜項支出1,000元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6,000元、學 費1,500元)後,最多僅剩餘2,465元,甚至入不敷出。聲請 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僅有一輛普通重型機車(廠牌三陽、 124C.C.、88年4月出廠),並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非強制 性保險保單,且無其他財產,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聲請人最近3年內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投資,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 權人清冊、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 單、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存摺影本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亦未逾1,200萬元。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 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上午9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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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