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高瑩齡
相 對 人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丁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59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全案業已 確定,併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聯單等件到院。經依職 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 判費共新臺幣(下同)15,090元,準此,相對人應賠償之金 額為15,090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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