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837號
CHDV,107,司繼,837,201806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837號
聲 明 人 李麗玉
      陳俊超
      陳品豪
兼法定代理 陳俊宏

      李佳鍬
聲 明 人 李麗珠
      楊政穎
      楊心語
      楊鎮彥
      楊玉晴
前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楊國宏
兼前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楊茹妃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拋棄繼 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 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業據聲明人自承繼承開始時 被繼承人李劉葵英之住所地為高雄市楠梓區,此有聲明人所 提出之拋棄繼承聲明狀、戶籍謄本為證,堪認被繼承人住所 地係位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轄區。依上開說明,自應 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