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92號
抗 告 人 川澐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本儀
人
抗 告 人 劉瓔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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