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92號
CHDV,107,司票,892,2018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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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92號
抗 告 人 川澐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本儀

抗 告 人 劉瓔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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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