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3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債 務 人 劉月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息,逾期
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
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
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
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
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