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玲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叁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玲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20日止累計14,073元正未
給付,其中12,188元為消費款;675元為循環利息;1,21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玲緩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457元 │ │5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吳玲緩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731 │ │5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