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黃亮禎等二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之陳述及放款戶交易明細表可知,債務人尚欠本金
金額應為新臺幣1,833,335元(即733,340元+1,099,995元),
然債權人於聲請狀及附表卻均載為新臺幣1,883,335元,是
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及附表之繕本共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