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90號
CHDV,107,司促,5290,2018062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90號
債 權 人 游惠芬
債 務 人 兆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澤
債 務 人 許惠麗
一、債務人兆慶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陸
  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許惠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前述二筆債務,若債務人有一方清償另一方則免給付義務。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兆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