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后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零參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后衍於民國94年9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61603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
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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