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05號
CHDV,107,司促,4805,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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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債 務 人 林志明
債 務 人 盧郁珊
債 務 人 吳怡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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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