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90號
CHDV,107,司促,4290,2018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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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債 權 人 朱邦
上列債權人朱邦聲請對債務人黃燦榮兼黃之繼承人等二人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黃燦榮兼黃之繼承人及黃 之全體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7日內補正查報債務人有無拋棄 繼承權。該通知於107年5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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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