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18號
CHDV,106,家簡,18,20180604,5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18號
原   告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羅素琴
      陳中和
      陳春華
      陳春彬
      陳春州
      陳春允
      陳秀美
      黃金水
      陳金成
      陳金快
      王阿却
      俞繼興
      俞継松
      楊繼志
      俞美芳
      俞岳良
      俞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經查:本件原告併列陳宗彰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被繼承 人陳許緞之遺產,而原告另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 第21號死亡宣告事件,聲請對陳宗彰為死亡宣告,尚未終結, 本院乃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於上開死亡宣告事件終結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死亡宣告事件業於107年4月 13日終結,裁定宣告陳宗彰於100年6月6日下午12時死亡,於 107年5月7日確定,此有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 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自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政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