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87號
CHDV,106,司執消債更,87,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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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異 議 人
即債 務 人 石淑華
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上列當事人就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日編造之債權表中,關於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石淑華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之債權應予剔除。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已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與債權人大眾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債務人皆有按時繳款,從 而本件民國107年2月2日債權表應將此部分剔除等語。三、經本院通知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上開 異議於10日內表示意見,逾期未表示即將該筆債權剔除之, 該通知於民國107年2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債權人逾期迄未陳報為意見之表示,則異議人之異議為 有理由,該部分債權應予剔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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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