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68號
CHDV,106,司執消債更,68,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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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金富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組)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 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陳 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1,228元,查有勞保投保 資料,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名下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 ○○村村○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為1000分之143,105年度 課稅現值5,619元 ),其餘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 財產,此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債務人陳報 之薪資證明、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查無社會補助函附卷可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房租含水電瓦斯費5,500元、伙食費 6,000元、交通費600元、電話費450元、醫療費350元及雜支 1,000元,合計每月必要支出13,900元。綜上,依其支出之 項目及金額,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可認屬合理且必要 之生活費用,是得認債務人盡力撙節支出,並有相關繳費證 明、房屋租賃契約及彰化縣警察局調查居住現況查訪表等在 卷可憑。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1,228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3,900元



後,每月餘7,328元可供清償,另債務人陳報願提出前開所 載之房屋課稅價值約5,762元供清償,以72期平均計算,每 期約可增加清償金額80元,則每月平均約可餘7,408元可供 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 6,667元,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90 %,足見債務人已降低自己必要之生活支出,可堪認已盡力 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6,667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20.16%。 │
│5.清償總金額:480,024元。 │
│6.債務總金額:2,380,451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97,404 │4.09 │ 273 │
│ │作社 │ │ │ │
├──┼───────────┼─────┼───┼───────┤
│ 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465,014 │19.53 │ 1,302 │




│ │限公司 │ │ │ │
├──┼───────────┼─────┼───┼───────┤
│ 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240 │4.46 │ 298 │
│ │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50,228 │2.11 │ 141 │
│ │限公司 │ │ │ │
├──┼───────────┼─────┼───┼───────┤
│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 │2,576 │0.11 │ 7 │
│ │年金組) │ │ │ │
├──┼───────────┼─────┼───┼───────┤
│ 6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509,715 │21.41 │ 1,427 │
│ │限公司 │ │ │ │
├──┼───────────┼─────┼───┼───────┤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19,933 │0.84 │ 56 │
│ │限公司 │ │ │ │
├──┼───────────┼─────┼───┼───────┤
│ 8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349,114 │14.67 │ 978 │
│ │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 │
│ │司 │ │ │ │
├──┼───────────┼─────┼───┼───────┤
│ 9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11,032 │4.66 │ 311 │
│ │司 │ │ │ │
├──┼───────────┼─────┼───┼───────┤
│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19,615 │5.02 │ 335 │
│ │限公司 │ │ │ │
├──┼───────────┼─────┼───┼───────┤
│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84,542 │11.95 │ 797 │
│ │限公司 │ │ │ │
├──┼───────────┼─────┼───┼───────┤
│ 1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65,038 │11.13 │ 742 │
│ │司 │ │ │ │
├──┼───────────┼─────┼───┼───────┤
│總計│ │2,380,451 │ 100 │6,667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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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