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黃天從 黃伍拾 黃風調 黃瑞生 黃龍潭 黃吉昌 黃顏回 黃聖夏 黃金庸 黃國河 黃國勝 黃火烈 黃國珍 黃義添 黃賜福 黃賜科 黃賜顯 黃吉旺 黃祿如 黃文進 黃新倉上2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上21人共同複代理人 江欣鞠被 告 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法定代理人 黃世寶被 告 黃金善 黃張麗婉 黃耀慶 黃耀鈞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淑芳 黃春松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被 告 陳紀樺訴訟代理人 羅瑞展被 告 謝承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被 告 黃順治 黃建銘 黃賜前 黃四維 黃明通 黃平權 黃得守 黃晨紘 黃晨恩 黃深厚 黃坤元 黃友仁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上13人共同複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被 告 黃福田 黃福來 黃德欽 黃建華 黃三貴 黃三源 黃耀宗 黃武吉 黃武慶 黃文豹 黃惠雄 黃建成 黃志明 黃煥洲 黃文傑 黃恒怡 黃貴芳 黃坤森 黃宗昌 黃哲東 黃金原 黃秀鸞 黃皇程 黃國斌 黃賜政 黃春敏 黃進向 黃志昂 黃金榜 黃國華 黃素芬 黃淑淇 黃進德 黃珮庭 黃心怡 黃資育 黃世榮 黃進都 黃永松 黃勳訊 黃賜賢 黃令色 黃葉炳 黃國用 黃慶肆兼上4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世寶被 告 黃滿榮 黃啟昌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聰凱被 告 黃建添 黃慶修 黃聖晃 黃大儒 黃綉蓮 黃大良 黃大道 黃大福 黃馨譽 黃耀宙 黃松山 黃玉榮 黃武雄 黃佳蓁 黃莉庭 黃俊維 徐味春 黃鏡宇 黃寶玉 黃武洲 黃武雄 黃義雄 黃仁和 黃佐助 黃人智 黃仁義 黃保壇 黃仁和 黃賜龍 黃賜尉 黃昭貴 黃柏翔 黃文仁 黃才行 黃才盾 黃杉琮 黃金發 黃萬里 黃麗華 黃楊中 黃聯權 黃春寄 黃保田 黃菊雲 黃書善 黃景德 黃佑宸 黃鴻謨 黃大益 黃亭樺 黃鴻泉 黃國瑋 黃冠道 黃明裕 黃清宗 黃瀚輝 黃錦舟 黃偉源 黃雅宏 黃錦崑 黃慶隆 黃餘成 黃昱鑫(公示 黃文豹(公示 黃義偉(公示 黃義超(公示 黃睿桐(公示 黃約翰(公示受告知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蕭森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三關於編號1之受移轉登記人「張麗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張麗婉」。 理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職權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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