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6號
CHDV,102,重訴,46,2018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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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黃天從
      黃伍拾
      黃風調
      黃瑞生
      黃龍潭
      黃吉昌
      黃顏回
      黃聖夏
      黃金庸
      黃國河
      黃國勝
      黃火烈
      黃國珍
      黃義添
      黃賜福
      黃賜科
      黃賜顯
      黃吉旺
      黃祿如
      黃文進
      黃新倉
上2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21人共同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祭祀公業黃玉章、黃喬南
法定代理人 黃世寶
被   告 黃金善
      黃張麗婉
      黃耀慶
      黃耀鈞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芳
      黃春松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陳紀樺
訴訟代理人 羅瑞展
被   告 謝承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黃順治
      黃建銘
      黃賜前
      黃四維
      黃明通
      黃平權
      黃得守
      黃晨紘
      黃晨恩
      黃深厚
      黃坤元
      黃友仁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上13人共同
複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   告 黃福田
      黃福來
      黃德欽
      黃建華
      黃三貴
      黃三源
      黃耀宗
      黃武吉
      黃武慶
      黃文豹
      黃惠雄
      黃建成
      黃志明
      黃煥洲
      黃文傑
      黃恒怡
      黃貴芳
      黃坤森
      黃宗昌
      黃哲東
      黃金原
      黃秀鸞
      黃皇程
      黃國斌
      黃賜政
      黃春敏
      黃進向
      黃志昂
      黃金榜
      黃國華
      黃素芬
      黃淑淇
      黃進德
      黃珮庭
      黃心怡
      黃資育
      黃世榮
      黃進都
      黃永松
      黃勳訊
      黃賜賢
      令色
      葉炳
      國用
      慶肆

上4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寶
被   告 滿榮
      啟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聰凱
被   告 建添
      慶修
      聖晃
      大儒
      綉蓮
      大良
      大道
      大福
      馨譽
      耀宙
      松山
      玉榮
      武雄
      佳蓁
      莉庭
      俊維
      徐味春
      鏡宇
      寶玉
      武洲
      武雄
      義雄
      仁和
      佐助
      人智
      仁義
      保壇
      仁和
      賜龍
      賜尉
      昭貴
      柏翔
      文仁
      才行
      才盾
      杉琮
      金發
      萬里
      麗華
      楊中
      聯權
      春寄
      保田
      菊雲
      書善
      景德
      佑宸
      鴻謨
      大益
      亭樺
      鴻泉
      國瑋
      冠道
      明裕
      清宗
      瀚輝
      錦舟
      偉源
      雅宏
      錦崑
      慶隆
      餘成
      昱鑫(公示
      黃文豹(公示
      義偉(公示
      義超(公示
      睿桐(公示
      約翰(公示
受告知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蕭森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三關於編號1之受移轉登記人「張麗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張麗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職權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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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