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周建良
黃資云
被 告 陳世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490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建良新臺幣伍萬元;給付原告黃資云新臺幣壹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周建良、黃資云各以新臺幣伍萬元、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世宗向原告周建良承租位於彰化縣○○鄉 ○○路000 號1 樓之建物,並於民國107 年1 月14日晚上8 時49分許,在上址屋外商討租賃物返還事宜,現場另有原告 黃資云(即原告周建良之配偶)、訴外人劉宥辰(洽租人) 等人。詎被告因不滿原告周建良要求必須清除建物內之廢棄 物始能返還,竟徒手並持鐵棍毆打原告周建良、黃資云,致 原告周建良受有頭皮鈍傷併頭暈及噁心、左側肩膀及左側胸 挫傷等傷害,原告黃資云則受有頭部、左臉頰及左上臂挫傷 、頭暈等傷害。過程中被告另以「幹你娘」、「雞巴」等穢 語辱罵原告周建良,原告2 人因此身心受創,爰依民法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慰撫金,並聲明: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周建良新臺幣(下同)25萬元、 原告黃資云10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2 人均有工作,且原告只有提出驗傷單,並 沒有提出其他單據,所以我認為請求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2 人主 張被告傷害原告2 人,並且辱罵原告周建良等情,業經本
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490 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並分別判 處被告拘役20日、10日,應執行拘役25日在案,有本院刑 事判決1 份足憑,足認原告2 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堪予認定。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 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徒手或持鐵棍毆打 原告2 人身體成傷之行為,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2 人之身 體、健康等人格權,又被告以「幹你娘」、「雞巴」等言 語辱罵原告周建良之行為,亦屬於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周建 良名譽權,被告2 人之身體、精神自蒙受相當之痛苦,依 據前揭規定,被告自應分別對原告2 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是原告2 人各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 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 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所謂相當金額 ,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 經濟狀況、可歸責之程度等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 第223 號民事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460 號民事判決意旨 可供參照)。本院審酌被告為高職畢業,目前無業,沒有 收入,其名下沒有房屋、土地或田賦,106 年度稅務申報 所得總計為1 萬3,946 元;原告周建良自承為二專畢業, 目前從事塑膠射出之工作,月收入約3 萬元,其於106 年 度稅務申報所得總計為43萬4,411 元,名下有房屋2 筆、 土第2 筆、田賦1 筆、汽車1 台;原告黃資云自承為高職 畢業,目前無業,擔任家管,106 年度稅務申報所得總計 為2 萬5,383 元,名下沒有房屋、土地或田賦等情,業據 兩造自承在卷(見本院附民卷第13頁),並有兩造之稅務 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在斟酌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害行為之手段、情節,及原告2 人受侵害權利之性質、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 告周建良、黃資云分別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5 萬 元、1 萬元為相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核屬過 高,不能准許。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 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定。本件原 告2 人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 付,自應經原告2 人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 任。查本件原告2 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被告 係於107 年6 月6 日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 。是原告2 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 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2 人依前揭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 原告周建良5 萬元、原告黃資云1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惟其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2 人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本判決就 原告2 人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爰均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至原告2 人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斟酌後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本件原告2 人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毋 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2 人之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