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金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
第356、6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金吉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鎮○○路○○○巷○○○○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聲 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 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乃於民國107年6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案已於107年6月19日判處罪刑 在案,是經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及本案業 已判決,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如以具保 及限制住居之方式,可替代羈押手段,應可確保本案之日後 可能之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執行程序之進行,是爰准予 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鎮○○路000 巷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