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秦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
偵字第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秦成係「牛雞城鍋物鹿港店」之負責 人。其明知烏骨雞照片圖檔(詳如偵卷第63頁正反面)3張 為告訴人許雅琪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告訴人同 意,不得擅自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竟基於以擅自重製後 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 月16日前某時,未經告訴人之同意,自告訴人之個人網頁( http://ieatcandy .tw/chan ghuafood16)將上開攝影著作 重製儲存在手機內,並張貼在其經營之「牛雞城鍋物鹿港店 」臉書頁面,供不特定人點選、觀看上開照片圖檔,而以此 方式公開傳輸上開攝影著作,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又 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於同年10月間某 日,以手機之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開攝影著作予不知情之「 九龍印刷工廠」之林森斌,而製成「牛雞城鍋物鹿港店」之 廣告傳單,並散布發送予民眾,以此方法散布上開攝影著作 之重製物,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告訴人於同年10月 9日發現前揭臉書粉絲團張貼上開攝影著作及收到廣告傳單 始報警查獲上情。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所為,係 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 物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對被告撤 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