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博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酒醉駕車之前科 紀錄,再犯本案(第2次酒後駕車),顯未能從前案中記取 教訓;且不得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 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此應知之甚詳,詎不知警惕,仍酒後 無照(酒駕吊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且被告為警查 獲時之吐氣酒精測定濃度高達每公升0.25毫克,對一般往來 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實屬可議;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動機、手段、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158號
被 告 張博信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博信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5年度易字第4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 國105年7月17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7年5月28 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龍井區龍井火車站附近飲用啤酒後 ,仍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嗣 於同日晚間9時20分許,行經彰化縣伸港鄉中興路中彰大橋 南端時,為警當場攔查,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結果達每公升0.25毫克,因而獲悉上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博信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 局和美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有酒後 駕車犯行,是其前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姚 玎 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