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1055號
CHDM,106,易,1055,20180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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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佾瑞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陳宏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佾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 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佾瑞(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以106年度易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罪 刑,判決書正本經被告於107年5月1日收受,被告並於5月7 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判決書、送達證書 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 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提,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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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