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6年度,10號
CHDM,106,交重附民,10,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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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文祥
      吳素華
被   告 陳宣翰
      光明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明玲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O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七號業務過失重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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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明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