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5年度,14號
CHDM,105,交重附民,14,2018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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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謝王時
      陳建名
      公陳秀珠
共   同
追加原告  王金蓮
      王忠美
被   告 林裕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第146號),經追加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指追加原告107年1月18
日具狀追加的部分,如附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此部分追加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
本院前於107年2月27日判決駁回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係僅就追加原告107年1月22日具狀追加之部分為駁回,並未包括
追加原告107年1月18日具狀追加的部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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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