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7年度,9號
PTDV,107,訴聲,9,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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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郭采螢
代 理 人 許仲盛律師
相 對 人 郭魯
      郭榮佳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郭秋文
      郭秋萬
      郭豐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起訴證明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聲字第9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 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已提起確認祭祀公業不存在 、相對人派下權不存在之訴,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 77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相對人得悉被訴後,竟即就 本案訴訟中之訴訟標的即祭祀公業董公會名下所有坐落屏東 縣○○鄉○○段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 除、整地,顯見其等欲將系爭土地予以變賣,為免相對人將 系爭土地處分,致聲請人受有損害,並使第三人得悉此訟爭 情事,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爰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已起訴確認祭祀公業董公會不存在、相對 人派下權不存在之訴訟,有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 案卷可供憑考,聲請人所述尚屬有據。惟聲請人上開訴之聲 明,僅係就確認祭祀公業董公會之組織是否存在、相對人是 否據有該祭祀公業派下員身分等而為訟爭,其訴訟標的顯非 聲請人基於對系爭土地之物權關係而有所請求,核與民事訴 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本件聲請,難 認有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對於系爭土地有限制或禁止相 對人處分之必要,應循其他民事保全程序而為主張,併此敘 明。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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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